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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产名犬被车撞死 主人索赔幼犬被驳

  一只待产的名犬被撞死,狗主人要求肇事者赔偿该犬腹中的待产幼犬。日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驳回狗主人张某对待产幼犬的赔偿请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800元。

  2012年12月3日,李某驾驶中型拖拉机经过荣昌县吴家镇双流村,此时张某牵着德国牧羊犬在该地段行走。犬只因受惊,挣脱锁链跑向公路左侧,被李某驾驶的车辆撞伤致死。被撞时,该德国牧羊犬系待产犬只。

  经荣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损失为:牧羊母犬一只16000元,腹中待产十三只幼犬扣除死亡率及相关费用为12000元,共计损失2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所有的牧羊犬撞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也存在对犬只管理不善的过错,致使犬只脱离其控制被车辆撞死。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其余260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即18200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母犬腹中幼仔是否应赔偿。

  法院二审认为,在孕妇母体内的胎儿因交通事故夭折的情形尚不能得到直接单独赔偿,如专门对母犬体内的待产幼犬损失进行赔偿,将会导致对财产的法律保护标准高于对人的保护,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社会公序良俗,故一审原告的相应主张不应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陈 铜 苏致礼)

  ■法官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财产受到侵害的应按损失发生时价格计算。故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时间基准点应为损失发生时,而不宜以其后的时间点作为判断依据,否则将会因时间拖延、价格涨跌对双方造成不公。待产幼犬,由于尚处于母犬体内,并未与母体相分离,故不属独立的物,其在生活实践中也不能单独成为交易的标的,其价值不能用金钱直接计算。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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