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学生家长散播同事谣言,导致其生活工作受到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造谣者道歉并赔偿。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被告周某因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名誉侵害,并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书,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6000元。
原告袁某系音乐教师,同时带学艺术类学生,在音乐等相关领域获得一些奖章且专业水平得到相应认可。被告周某也是带学艺术类学生的老师。周某从2010年开始在招生及教学中,对其部分学生及家长传言袁某患有精神病、打人、坐过牢、专业水平不高等。袁某认为周某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导致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在网络、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向他人传播原告患有精神病、打人、专业水平不高等言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及公开性;被告与原告同系文艺界教师,被告在学生及家长面前传播该言论,诋毁原告的名誉,在相对范围内导致社会评价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其行为与侵权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相对程度降低,对原告心理造成伤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并赔礼道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被告仅在招生及带学生时对部分学生及家长以聊天形式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和公众知晓程度具有一定局限性,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6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萍乡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