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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14-01-21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26号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14年1月21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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