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14-01-21
【生效日期】201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第26号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发〔1999〕278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环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14年1月21日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
上一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