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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发改委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14-01-15
  【生效日期】201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月15日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违反价格和收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以下简称价格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举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358举报电话、网上举报平台、通讯地址、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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