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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酒店摔断尾骨 未尽安保义务酒店需负责

  一女子在温泉酒店内摔伤,经诊断为尾骨骨折,一怒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温泉酒店赔偿伤者一万余元。

  每年的秋冬季节正是泡温泉的旺季,宋女士也不例外。国庆黄金周的一天,宋女士带着自己的孩子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某温泉酒店,本想一解平日工作里的劳累,与孩子共度一个休闲的假日,谁知就在宋女士带着孩子到酒店内一处名为“儿童城堡”的设施处准备玩耍时,因地面湿滑,酒店亦没有在此处放置防滑标志或采取防滑措施,宋女士防不慎防,摔倒在地,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尾骨骨折。

  本来想带着孩子休闲娱乐,不想自己却住进了医院。在因赔偿事宜和温泉酒店协商不下之后,宋女士一气之下将温泉酒店诉到了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温泉酒店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宋女士的人身伤害负担一定赔偿责任。对宋女士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其未提出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温泉酒店赔偿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一万一千五百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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