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交友网站结下短暂缘分,订婚之后频发矛盾,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订婚彩礼。近日,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丽返还原告杨成订婚彩礼财物共计3.21万元。
2012年11月16日,杨成与李丽通过征婚网站相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13年1月31日,二人在相识仅两月后,便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宴上,杨成家分别向李丽及其父母支付了价值1.21万元的四件金饰及2万元现金彩礼。双方家长互送了烟、酒、糖、茶等礼品;李丽父母也给付杨成红包1200元。订婚后,双方一直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后本就感情基础薄弱的二人,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在一次吵架后,杨成竟然发现身为自己未婚妻的李丽又在征婚网站上开始征婚,一怒之下的杨成将李丽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订婚时自己支付的彩礼及二人相处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等共计4.1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我国古老的风俗之一,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女方的钱或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关于彩礼的认定,原告杨成与被告李丽订婚支付的订婚礼金2万元和“四金”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彩礼。因原告杨成与被告李丽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返还礼金和“四金”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返还财彩礼以外的其他费用的赔偿请求,即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彩礼,又无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