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为外地医院进京选址 工作中途员工无故被炒
■欲维权索赔,因公司注册地不在北京,仲裁和一审法院均不受理
■律师辨法析理,依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员工没跑冤枉路赢官司
“自己租房自己住,一般来说是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应视为职务行为或工作行为。但是,我租房是为了办公、自己住也是为了办公,怎能说这不是为了工作呢?”家住东城区和平里的王溥博说,就因为这个问题弄不清,公司又一再强调它的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在四川省成都市,使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历尽周折。
记者1月12日再次见到王溥博时,他说:“二审法院裁定北京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后,经过法院再次审理,最终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虽然耗时3年多,获得的补偿只有7万元,但我认为这是值得的,至少它让我分清了是非曲直,知道哪里是合同实际履行地就可以在哪里告状。”
【案情回顾】
受聘为医院选址 突然被无由解雇
今年35岁的王溥博,出自医药世家。学习经济管理专业的他,因这层关系被成都一家公司看中。“2010年初,这家公司的人力资源副总监与我当面沟通时说,该公司是一家连锁骨科医院,数年前就想开拓北京市场,但一直没有物色到中意的人居间协调而无法进行。”他告诉记者:“这位高管说,公司希望我发挥自身特长和家族优势,为公司在北京开设骨科医院献计出力。”
双方洽谈后,公司于当年3月25日向王溥博发放了《录取通知函》。函中注明由他担任公司市场总监职务,工作地点在北京,月工资3万元,但对其具体工作内容未加以说明。他说:“按照我的理解,既然是市场总监,我应做的事就是结合公司的计划,为其调研北京市场,同时为医院进行门店选址、客户开发、与合作伙伴沟通、提前拟定市场方案等。”
“而这些工作,均非短时间内可以完成。”他说:“为此,我在朝阳公园附近租了房子。”“这套房子,既做办公用房,也作为我和公司销售总监张先生的住房来使用。因为,张先生家住天津,他在北京工作也需要有一个居住地。”王溥博说,就这样,他在房屋租赁合同上注明用途为“办公+居住”。
此后,他所有约谈的对象都是在这里谈话的,他的名片、合作伙伴的证明、社会保险查询证明的联系地址、招商银行盖章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也都是该房屋的地址。
然而,当年6月24日,王溥博意外收到公司单方发出的《劳动关系解除通知》。而此时,他的各项工作均进展顺利,且已初步选定门店地址为朝阳法院对面的佳隆国际的4层。
在反复沟通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当年8月3日,他向仲裁机构提起申诉,请求仲裁认定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按照每月3万元的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合同解除日至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损失和25%经济补偿金。同时,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合同履行地难定 仲裁一审都不管
仲裁委受理后,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公司认为,其注册地在成都市青羊区,不在北京,且其从未以公司的名义在北京设立办公地点或对外办公,故北京地区的仲裁机构对王溥博与其之间的劳动争议在法律上无管辖权。据此,该仲裁委裁决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王溥博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同样的理由,认为他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北京,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我明明是在北京为公司工作的,公司仅仅以其注册地不在北京为由,就使一审法院也认定我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是北京,这实在不应该!”他说:“我虽心里不服,但说不出其中的道理来。如果到成都打官司,那么远的路,我就没法打了。”无奈,他只得求助法律专家为其点拨,为上诉做准备。
二审开庭后,他亮明的核心观点是:公司在北京有无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与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北京并无直接关联。而他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其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就是北京而非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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