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因生产需要向他人借款200多万元,还款期限已到时却以企业经营困难无资金可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出借方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1年至2013年,由被告人刘某、陈某、石某合伙创办的攸县某石料厂因生产需要向原告谢某借款金额240万元整,约定该笔借款至2013年4月2日还清,并以某石料厂的名义向谢某出具了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达后,谢某多次来到被告公司要求还款,但被告合伙负责人刘某均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拒绝还款。2013年9月,谢某因多次催讨未果后将被告某石料厂告上法庭,并请求被告合伙人刘某、石某、陈某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其应按约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陈某、石某系被告的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院判决被告某石料厂在20日内偿还谢某借款240万元,被告合伙人刘某、石某、陈某对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攸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