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的一天,刘某、赵某与几位好友一同到KTV唱歌。其间,刘某发现丢失了钱包,里面有现金5000元。刘某当即欲报警,被赵某拦下,说不想影响聚会气氛,怕报警会伤害与他人感情,提出如果刘某不报警,他自愿补偿刘某3000元的损失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一个星期内支付。事后,赵某失约未给付,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刘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表示其不同意支付此款,虽然他为刘某出具了欠条,但事实上并不欠刘某钱款,此行为应属于赠与,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对于赵某的观点,法院并不认同。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赵某给付刘某3000元。
办案法官分析称,本案中,欠条的形成是基于赵某为阻止刘某报警,承诺事后将承担刘某部分损失而形成,是一种特殊性的赠与行为,刘某要接受赠与就不能报警,即牺牲报警去找回钱包的期待权。所以该赠与是赵某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实施的,并不是无偿给予刘某。刘某自始至终没有报警,赵某已实现其目的,故赵某不得撤销其对刘某的赠与,应按欠条出具的数额补偿给刘某丢失钱包的损失。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