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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案情介绍]
  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4月13日,辩护人以申请调取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博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XX驾驶贵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县中华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长西街路口向右转入长西街时,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其车与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XXX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XXX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XX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认定其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行驶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XXX、XXX、XXX、XXX、XXX的证言,被告人XXX的供述,法医鉴定书、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XXX的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出被告人XXX系过失犯罪,犯罪后能投案自首,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上午,被告人刘XX受雇主XXX的指派驾驶贵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返回位于长西街的停车场,当车沿本县中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长西街路口向右转入长西街时,由于被告人刘XX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使其车与骑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XXX发生碰撞,被害人XXX受伤倒地,被告人刘XX随即打110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警察到场。后被害人XXX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XX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XXX无责任。2011年12月3日,被告人XXX自行到县交警大队处理上述事故时被逮捕。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方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XX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县公安交警认字[2010]第A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XX承担本案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XXX无责任。
  2、《交通警情单》及《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XXX在事故发生后即打110报警及归案的情况。
  3、《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贵CXXXXX车辆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刘XX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以及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
  4、户籍材料,证实被害人XXX及被告人刘XX的身份情况。
  5、《受害人领取赔款授权书》、《谅解书》,证实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对被害人家属就本案交通事故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判决后,被告方已于同年5月3日按判决内容主动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XX表示谅解。
  6、证人证言
  XXX证实案发当天听到撞车声音后,看见一辆重型牵引车的底部有一辆无号牌单车,有一个人倒在长西街路口中间位置。
  XXX证实被告人XXX是其雇请的司机,案发当时被告人刘XX驾驶肇事车辆从县检测站返回长西街的停车场,后被告人刘XX打电话说发生了交通事故。
  XXX证实案发当天8点多见过XXX后就没再见到他,他平时是骑自行车上下班。
  XXX、XXX均证实了被害人XXX的家庭成员情况。
  7、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案发当天其驾车沿本县中华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长西街路口向右转入长西街时,听到车左后侧传来碰撞声就刹车并下车察看,发现车下面有一辆自行车,车向东六米左右仰卧一名男子,其随后用手机打110及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8、法(尸)鉴字(2010)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因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肝脏粉碎而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
  9、《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系、方向系、全车灯光均合格,自行车的制动系、方向系均合格以及案发后两车均有碰撞痕迹。
  10、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
  11、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的经过。

[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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