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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发布日期】2013-07-17
  【生效日期】2013-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3年7月17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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