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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13〕9号

【颁布时间】2013-4-1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15日第04版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规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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