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了信用卡却不讲信用,透支消费后不仅分文未还,甚至避而不见。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作出判决,责令郑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银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2000余元。
2010年7月8日,郑某在上饶某商业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填写一份申请表。该表附有“领用合约”,该合约约定:被告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并收取5%的滞纳金。郑某领取信用卡后,截止2012年12月,共透支本金9600余元。但郑某却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上述款项,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向银行申请领取信用卡,银行在对郑某的资信状况审查后发放了信用卡,双方建立了信用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郑某在领取信用卡后,多次透支后未及时偿还欠款本息。其行为已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