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
引言 尽职调查实际上是很普遍的一个社会现现像,比如以前找对象“访一访”;战争开始前的侦察活动;小马过河这个故事,小马也是做了尽调的,问了老黄牛和松鼠;环保督查等都可列为大的尽职调查范畴。而我们在法律顾问单位的尽职调查更是边边角角的存在。注册2亿的公司3千万就卖!而注册5百万的却3千万还不卖!值不值,就要去尽调。前几天,深市创业板公司迈瑞医疗董秘李文楣在开股东会时,称你们散户!其中买一百股就去开股东会的,说不定就是去尽职调查的。
尽职调查的概念:
指尽调人采取查询、审核、面谈、询证、现场考察、访谈、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对尽调对象的历史和现实数据、资料、信息、文件和档案等涉及其经营情况、资金状况、股权结构、管理架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情况、财务状况等各方面或某些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利于经营等活动。
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多发生在公司并购、证券发行、融资以及对外投资等重大公司行为或经济活动中,由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及关联企业的主体其合法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税收、环保、劳动等各方面信息资料的调查,并发表律师规范性意见和建议,以及法律服务方案。
尽职调查的适用和历史发展
尽调最早用于对证券市场上投资人的保护,后来扩展到公司兼并、收购、股权转让、投资、融资等各个方面。现在金融机关贷款也搞尽调,比如美国华尔街的几大投行摩根大通,他们很高级的尽职调查,突破了地域、行业、时空等各大领域,并且引领了全球虚拟经济的发展。现在股市的发展以及流资的增多,很多基金出现,有偏股型基金,还有投资性基金,大项目,三峡大坝,以及有可能的红旗渠,还有跨渤海大桥项目,在融资时这都是需要调查了解的,即使有人认为是形式主义。当然和国家战略层面的大格局分不开,这就是大的尽调眼界。
美国1933年《证券法》就有了关于尽调的规定。中国关于尽职调查的规范性文件是2001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该规则第5条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祥尽、完整的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的资料或文件”。
尽职调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