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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基于商事外观主义的查封、申请执行,实际权力人提起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一、什么商事外观主义

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证据、股权转让、继承、赠与等文件,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会决议等资料,获得利润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资料,前四种为形式证据,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后四种为实质证据,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证明文件,一般不具对抗第三人效力。公司章程兼具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特征,对外宣示,对内确认。

工商登记并非设权性程序,而为证权性程序,工商登记材料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有关公示体现出来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该权利外观产生信赖,即使真实状况与第三人的信赖不符,只要第三人的信赖合理,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即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实际出资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1: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王仁岐与刘爱苹、詹志才等股权代持协议纠纷申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

 

案情简介

一、中汇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王仁岐,詹志才。但实际上双方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詹志才代王仁岐持有股权,系显名股东;王仁岐为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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