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19-3-16
- 【标题】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 【发文号】司法部令第143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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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19-03/27/gggs_231624.html
- 【法规全文】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43号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1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傅政华
2019年3月16日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3月16日 司法部令第143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保障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司法部决定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
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以下统称“执业证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书包括适用于专职、兼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和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两种。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式样、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制作时印制执业证书流水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注销或者换发、补发执业证书,应当登记执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