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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利持气枪猎杀鹭鸟214只 三人分别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 (徐帆丽 季清惠)  近日,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蒋某炎和孙某霞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适用缓刑不等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华、蒋某炎和孙某霞三人合伙,在禁猎期内多次使用气枪等禁用的猎捕工具到邵武市、光泽县等地猎杀鸟类,并将猎杀的鸟类销售给浦城多家餐馆,从中非法获利11万余元。

  2018年7月3日,王某华等3人驾车到邵武市水北镇附近一鹭鸟栖息地,使用气枪猎杀鹭鸟,返回浦城时被公安机关在车上当场查获鹭鸟死体214只、高压气枪1支、铅弹521发。经鉴定,被查获的死体鸟类为鹭科鸟类,其中白鹭170只,属于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牛背鹭26只、夜鹭17只、池鹭1只,属福建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华、蒋某炎和孙某霞三名被告人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王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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