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19-1-18
- 【标题】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 【发文号】人社厅发〔2019〕17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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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mohrss.gov.cn/gkml/rsgl/sydwrsgl/201901/t20190128_309877.html
-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二章 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第五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3人。
申诉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受理单位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承担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受理单位研究决定,一般由受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组一般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审理组设组长,负责组织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二)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
(三)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办事机构可以专门成立,也可以依托受理单位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