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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特征特性/DNA指纹鉴定/DUS测试报告/特异性

裁判要点

        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鉴定意见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时,被诉侵权方提交DUS测试报告证明通过田间种植,被控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对比具有特异性,应当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2条、第6条

基本案情

        先锋国际良种公司是“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其授权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作为被许可人对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提起民事诉讼。登海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生产、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丰种业”)销售的外包装为“大丰30”的玉米种子侵害“先玉335”的植物新品种权。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于2013年6月9日对送检的被控侵权种子依据NY/T1432-2007玉米品种DNA指纹鉴定方法,使用3730XL型遗传分析仪,384孔PCR仪进行检测,结论为,待测样品编号YA2196与对照样品编号BGG253“先玉335”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相同或极近似。

         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于2014年4月25日出具的《“大丰30”玉米品种试验审定情况说明》记载:“大丰30”作为大丰公司2011年申请审定的品种,由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所作的DNA指纹鉴定认为“大丰30”与“先玉335”的40个比较位点均无差异,判定结论为两个品种无明显差异,2011年未通过审定。大丰公司提出异议,该站于2011年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对“大丰30”进行DUS测试,即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测试,结论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与“先玉335”为不同品种。“大丰30”玉米种作为审定推广品种,于2012年2月通过山西省、陕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

        大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2011年12月出具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报告》原件,测试地点为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杨凌)分中心测试基地,依据的测试标准为《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玉米》,测试材料为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提供,测试时期为一个生长周期。测试报告特异性一栏记载,近似品种名称:鉴2011-001B先玉335,有差异性状:41*果穗:穗轴颖片青甙显色强度,申请品种描述:8强到极强,近似品种描述:5中。所附数据结果表记载,鉴2011-001A(大丰30)与鉴2011-001B的测试结果除“41*果穗”外,差别还在“9雄穗:花药花青甙显色强度”,分别为“6中到强、7强”“24.2*植株:高度”,分别为 “5中”“7高”“27.2*果穗:长度”分别为“5中”“3短”。结论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二审法院审理中,大丰公司提交了于2014年4月28日测试审核的《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报告》,加盖有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杨凌)分中心和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印鉴。该报告依据的测试标准为《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玉米》。测试时期为两个生长周期“2012年4月-8月、2013年4月-8月”,近似品种为“先玉335”。所记载的差异性状为:“11. 雄穗:花药花青甙显色强度,申请品种为7.强,近似品种为6.中到强”“41.籽粒:形状,申请品种为5.楔形,近似品种为4.近楔形”“42.果穗:穗轴颖片花青甙显色强度,申请品种为9.极强,近似品种为6.中到强”。测试结论为“大丰30”具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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