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法规标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49号
【颁布时间】2018-11-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mps.gov.cn/n2254314/n2254409/n4904353/c6313274/content.html
【全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

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

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快速办理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受案

第三节 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定

第六节 辨认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八节 办案协作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九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决定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十一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罚款的执行

第三节 行政拘留的执行

第四节 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