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村口张贴大字报诋毁他人侵犯名誉案

[案情介绍]
        村民在村口张贴大字报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他人,构成名誉侵权。最近,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判决,判令何某、李某、刘某向原告郭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相应村口张贴检讨书,为郭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案情分析]
       何某、李某、刘某因与郭某存在矛盾,于2014年7月7日将《告全矿职工书——剥开郭某的画皮,看看此人的真相》的书面材料,张贴在临武县金山一村、二村、三村的墙上,供原泡金山矿职工住户观看。他们还到临武县武源乡、楚江镇的一些地方对原泡金山矿的职工散发传单。短短几天,此事在临武县城弄得满城风雨,人人皆知。很多原泡金山矿职工纷纷打电话给郭某询问此事。有时郭某走在路上,背后总有人对其指指点点,弄得他吃不香,睡不好。郭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李某、刘某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
[案情结果]
        厦门律师张律师获悉,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何某、李某、刘某以张贴、散发大字报的形式,在郭某的居住地及生活圈内传播不实信息,其行为毁损了郭某的名誉,给他生活造成负面影响。遂判令何某、李某、刘某向郭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在临武县金山一村、二村、三村入口的墙上各张贴检讨书3份,张贴5天,为郭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来源:找法网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