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需要。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要求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坚持共抓大保护,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长江经济带11省市,生态地位重要、综合实力较强、发展潜力巨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理解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认真谋划,主动作为,努力为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二)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是司法鉴定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的需要。司法鉴定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保障制度,在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保障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方面提供重要的证据支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在依法打击犯罪、调解纠纷,为长江经济带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需求导向,在绿色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大局中谋划好、开展好司法鉴定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
(三)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是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后,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与此同时,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鉴定管理理念差异、区域分割、体制不顺,以及由此带来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功能作用的发挥。长江经济带横跨的11个省(市)代表了东部、中部、西部不同发展水平,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试验区。作为长江经济带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事业在服务大局中将搭上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的快车,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创新思维,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协同发展、有机融合,在服务大局中推动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采取切实措施推进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改革导向,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目标,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的一体化,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发展质量和水平,在更高格局、更大范围内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协同发展,引领和推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保护长江母亲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
(一)推动鉴定机构合理规划布局。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优势互补,实现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机构整体谋划、科学布局。根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司法鉴定的新要求,紧密结合沿江各省(市)实际,制定长江经济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在坚持高起点、高资质、高水平的基础上,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快准入一批诉讼急需、社会关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集中公布11省(市)机构名录。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确保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开展业务时,既要符合科学规律,确保鉴定质量,又要考虑诉讼需要,努力提高鉴定效率。综合考虑长江经济带执法、司法活动需要,分步编制完成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实现机构数量均衡、分布科学、发展有序。
(二)严格落实司法鉴定准入登记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准入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和执业分类,建立跨11省(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并逐步推广到其他鉴定门类,实现评审专家交叉抽取,准入条件、执业范围要求一致。严格按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认真组织评审。科学细化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实验室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相关专业及工作经历等要求,在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上实现精准统一,避免差别化对待,实现一个门槛准入。探索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