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不少人回家乡扫墓,每年此时都会有一些因扫墓引发的火灾。日前,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扫墓过程中疏忽大意引发火灾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明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7年清明节,被告人张某明和胞弟张某阳到位于某山场其祖母墓地扫墓,张某阳割草过程中,因内急到他处方便。被告人张某明点燃了插在墓堂里的香和蜡烛后在一旁吸烟,当他吸完一支烟后,发现墓地起火了,其欲折树枝扑火,但未能折断。这时,张某阳也发现墓地起火,赶来用刀劈了一棵小树枝用于扑火,但因风大、杂草干燥,火势快速蔓延。张某阳担心被告人张某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被烧伤,要求其离开火场,被告人张某明收拾供品回家,张某阳留在山上继续扑火。张某阳回家吃过午饭后,又独自返回山场扑火。张某阳、被告人张某明回村后均未向村干部报告火情,也未通知村民帮忙救火。事后,村干部发现火情,组织人员上山救火,于当日21时许将山火扑灭。经鉴定,共烧毁山场林地2427亩,火灾烧毁林木蓄积2372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118600元人民币。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在扫墓时因疏忽大意未等杂草清除干净,便点燃蜡烛,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审判时被告人张某明已年满75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