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网上购买“伪卡”、通过三方平台刷卡消费或直接提取现金,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均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五年至十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2015年,被告人肖某某在广东东莞打工期间,产生了盗刷他人银行卡非法获利的想法后,便经常在互联网上关注与盗刷银行卡有关的信息。在贴吧里联系到自称“覃哥”的覃某(另案处理),密谋一起盗刷他人银行卡获利。2015年底左右,二人通过网络联系在大连某地购得采集器、微型摄像头,然后流窜寻找可以安装采集器、微型摄像头的银行ATM机采集数据。在网上购买伪卡,通过电脑读取数据,将数据复制到伪卡上,再通过三方平台刷卡消费或直接取现金的方式,在利川市城区作案,共计骗18名被害人53.7万余元。
2016年6月,被告人肖某某通过贴吧聊天邀约到被告人郭某利用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银行卡上的钱财,被告人郭某同意后,二被告人开始实施作案。在湖北谷城县作案,共计诈骗5名被害人11.6万余元。
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肖某某通过QQ邀约被告人张某利用上述方法骗取他人银行卡上的钱财,被告人张某同意后,二被告人开始实施作案。在湖北襄阳市城区、谷城县、保康县作案,共诈骗23名被害人20.1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肖某某犯罪数额为85.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犯罪数额为20.1万余元,分得赃款4万余元;被告人郭某犯罪数额为11.6万余元,未分得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张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窃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银行ATM机上直接取现金或者在网络平台上刷卡消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郭某犯罪数额巨大。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