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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某开发公司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在违法建筑主体完工后,市城乡规划局仍未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该城乡规划局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不服,向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住建厅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对于此类咨询申请,法律并无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明确规定,且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答复,将其对本案所涉建设工程的执法情况对申请人作出了告知。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住建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提起本次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被告继续审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实体复议决定。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中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在性质上属于咨询,法律并没有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答复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住建厅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住建厅应当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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