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擅用他人未解绑银行卡的账号网上支付构成盗窃

  裁判要旨

  通过手机验证的方法,擅自使用他人已绑定银行卡的网络账号进行消费,使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是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案情

  被害人殷某的女儿曾使用过号码为159****3933的移动手机号,并用该手机号注册了美团账号,该账号绑定了殷某卡号为********6178的工商银行卡,后殷某的女儿将该手机号销号,销号后没有将银行卡解绑。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依正常程序申请办理了该159****3933的移动手机号码,使用时发现该手机号曾注册过美团账号,且绑定了银行卡,只需输入手机验证码即可支付。在此情况下,刘某多次使用该美团账户消费,致使殷某银行卡累计损失人民币4701.37元。殷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该159****3933的手机号码锁定刘某,并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上一篇:借打手机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认定

下一篇:浅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扫码关注
电话/TEL

0539-8328377

传真/FAX

0539-7571002

地址/ADD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

扫码关注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