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 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70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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