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
法释〔2017〕17号
0539-8328377
0539-7571002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