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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31号
  【发布日期】2014-04-12
  【生效日期】2014-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


 


    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郭声琨


201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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