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大典型行政案件新闻通报会。会上,对近年来济南市的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进行通报。
今年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济南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形势下做好政法工作的各项要求,积极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的应对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
十大典型行政案件
案例一:杨某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
杨某系济南大学2006级本科生,2007年因打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2008年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2010年,济南大学向杨某颁发毕业证,但以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为由,拒绝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济南大学履行向其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2010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市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2年1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济南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济南大学不加甄别地以杨某曾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为由,认定其相关品德教育方面的课程成绩不够优良,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明确了学位管理和学籍管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不能笼统地将开除学籍的条件等同于不授予学位的条件。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八卷收录。
案例二:齐某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齐某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某客车侵占其运营路线,要求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营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至齐某提起诉讼之日,该局一直未作出答复。齐某起诉称,“谁许可谁监督”是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依法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答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的执法权,属于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该局不予答复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2013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9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行政许可法是一般法,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职责问题上,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在一般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局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说明与指导,确有不当。
【意义点评】
本案强调了行政机关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在申请人依一般法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不能因特别法有不同规定而置之不理,应该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
案例三:姜某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律师姜某向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代理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2012年6月,该局答复称,因姜某未明确房屋坐落及权属证书编号,不符合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