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二、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军人职业年金补助的计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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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伴老王2013年4月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额3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2015年4月16日,老王被检查出肺癌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之后,我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老王投保前已患有糖尿病并住院治疗,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庞涵 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16条第1至3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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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6日,阚某在某制糖公司工作时,被糖垛砸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阚某构成Ⅱ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事故发生时,制糖公司没有为阚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事故发生后,制糖公司仍没有为阚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后阚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报销后续医疗费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可见,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依法为工伤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通过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的形式,运用工伤保险基金的优势来分散用工风险,由基金分担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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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经走上岗位,有的还在忙于找工作。记者了解到,很多毕业生对试用期和见习期并不了解,有的甚至觉得没什么不一样。业内人士表示,试用期和见习期区别很大,毕业生最好在上岗前弄清两者区别,不至于让自己落入法律陷阱,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 所谓“试用期”,又可称适应期或考察期,受《劳动法》保护,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合同双方具有一定选择权的期限。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单位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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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胡某和丈夫李某因家庭琐事吵架后离家出走,可是这一走就是10年。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10年后胡某带着与他人所生的三个小孩回到老家。苦等了10年的李某以胡某犯重婚罪向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胡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1991年,李某与胡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9月29日生育一男孩。2001年端午节胡某与李某闹矛盾后外出务工,并与本村本组的朱某某相识,两人互生情愫,之后胡某与朱某某在外地租房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胡某与朱某某生育了一名女孩和两名男孩。李某与胡某至今尚未解除夫妻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有配偶而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三个小孩,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鉴于胡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犯罪事实,且胡某系初犯,之前无犯罪记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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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周某清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家住津市市灵泉镇的周某清受被害人周某元爷爷周某孝的邀请到其家中吃早饭,席间周某清想往火锅中下米粉,但其在未确认饭桌上酒精炉内的液体燃料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直接将用白色塑料壶装的液体燃料倒入酒精炉内,致使塑料壶内的液体燃料被引燃,火势冲到正在餐桌上吃饭的被害人周某元的身上,导致周某元身体大面积烧伤,后经常德常武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3时55分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清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清在倒液体燃料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周某元被烧伤,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属情节较轻。鉴于案发后周某清自动投案,系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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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是某公司职工,2013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7月1日,王女士通过手机短信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公司负责人也以手机短信回复她,1个月后可以离职。因此,王女士自2013年8月1日起不再到公司上班,但公司一直未为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2014年3月,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失业证明,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并承担未及时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造成其未能及时就业的损失。公司则认为,负责人已经以手机短信形式回复,同意王女士1个月后离职,说明公司已向其提供了有关证明,其离职后未及时就业造成损失的过错不在公司,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双方手机短信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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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8年10月到A公司从事搬运工作,2010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A公司安排B劳务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B公司将其派遣至A公司原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B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9日,法人为A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2014年3月1日,张某因儿子发生交通事故,经B公司批准,休2个月事假照顾儿子。事假期满后,张某想回原岗位工作,但B公司称,张某的原岗位已由他人代替,无法再安排他工作。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B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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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那么,“就近入学”是否等同于“最近入学”呢?一名6岁女童因为安排的学校不是离家最近的,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将浦东新区教育局告到法院的,是6岁女童小甜。她在起诉状中称,在浦东新区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东新区义务教育招生小学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户籍地址,同时也是小甜的房产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居然没有对口的小学。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权。 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访浦东新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争取给小甜公开、公平、公正的小学就学学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复和拒绝履行。 小甜在诉讼中提出,离自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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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日发布,姚安县法院近日对沈某、郭某缠访闹访一案进行了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沈某、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人曾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场所非法上访、缠访、闹访及到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被告人沈某、郭某系姚安县栋川镇某村委会村民,2011年5月23日,其子王某在云南省易门县购买生猪时,被曲靖市富源县的敖某、丁某等四人抢劫杀害。2012年5月12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对敖某、丁某等四人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罚,并判处敖某等四人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38465元,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二审期间及二审终结后,被告人沈某、郭某采取拉横幅、挂标语、穿状衣,手捧其儿子的遗像、随意辱骂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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