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山东全省最大网络组织卖淫案依法宣判,被告人金国忠、王克辉、徐艳(女)、刘刚、张洪静(女)5名团伙成员被法院以其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9年,判决书长达60页。 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的金国忠,大学毕业后,因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就想自做网站卖出去赚钱,但因价格过高没卖出。2010年9月份,自以为头脑灵活的金国忠开始申请八个域名:1、lyzxj.com临沂找小姐;2、0539xj.com临沂找小姐;3、tyzxj.com太原找小姐;4、lzzxj.com兰州找小姐;5、nnzxj.com南宁找小姐;6、zzzxj.com郑州找小姐;7、eroticaccompany.com英文网站,服务针对上海外国人;8、zg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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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他是一名扒窃“老手”,曾经多次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甚至是劳动教养,这次却不一样了,受到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严惩,连同他一起被判决的还有他的共犯——一名驾驶摩托车与其一起扒窃的扒窃“新手”。2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均被并处罚金1000元。 王某去年在外地打工时与张某相识,并得知张某有“扒窃”弄钱的本领。去年1月19日,王某打电话约张某来铜山,一起“弄点钱花”,张某欣然应允。于是次日,张某拿着自己制作的“T”型锥子坐公交车来到王某所在地铜山区房村镇,王某则骑自己的摩托车带着张某去房村街信用社门口。二人在“瞅好点”后,王某便骑车带着张某尾随,瞅准时机由张某实施扒窃,得手后由再由王某驾车带着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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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下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该区内发生的新生婴儿被盗案当庭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 南川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与周某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罗某于2011年初开始妊娠,2011年9月下旬不慎流产。被告人罗某为了维持其与周某的关系,将流产的事实予以隐瞒。2011年10月1日,被告人罗某见重庆市南川区第二人民医院隆化分院未安装摄像装置,便产生到预产期的时候,在该医院偷盗一名婴儿冒充自己所生,以便自己收养的想法。2011年11月3日凌晨5时25分至50分许,被告人罗某来到重庆市南川区第二人民医院隆化分院四楼,拉开该院妇产科四号病房窗户,趁该病房内人员熟睡之机,将唐某、李某夫妇所生并放置于该病房窗边婴儿床上的女婴盗走。被告人罗某对外及其男友谎称其所盗女婴是自己所生,并在租房内与周某一起喂养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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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减刑、假释制度改革是本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负责人: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25号),对于指导减刑、假释工作开展发挥了积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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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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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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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席间劝酒过度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2月1日,王欢(化名)和赵乐(化名)久别重逢,把酒言欢。在酒桌上,王欢虽不胜酒力,但在赵乐不依不挠频频劝酒的情况下,难以推脱,持续饮酒。不料酒席过后,王欢因饮酒过度,造成酒精中毒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0元。出院后王欢要求赵乐承担医疗费,而赵乐认为自己是觉得和原告关系好才劝其饮酒,而且自己主观也不想原告受伤,所以拒绝赔偿,无奈王欢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赵乐没有想要造成原告王欢受损的主观过错,而王欢在饮酒时虽自知酒量有限,但是在盛情之下勉为其难,因此其也无过错。在当事人皆无过错时,应本着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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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某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154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年仅22岁的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公司出资对张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等单位进行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张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4天后,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张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此后,双方协商数次,未能达成一致,公司未安排张某飞行任务。8月25日后,张某再未上班。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张某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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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联系点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书面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23次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一、关于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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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自己是房屋的承租人,买受人丁某与出卖人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丁某与黄某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被告黄某与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黄某履行与原告后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称:2008年12月,张某与黄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本案涉诉的房屋。2009年10月15日,房屋出卖人黄某、房屋买受人丁某与居间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房屋一套出售给丁某,双方办理了网签手续。2009年12月,丁某与黄某因过户时间和余款给付等问题发生争议,黄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发出终止履行房屋经纪合同的通知。之后黄某又以相同价格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原告张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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