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
2011-11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
2011-11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韩龙梅。 原告:刘娜。 原告:刘凯。 原告:刘元贞。 原告:王月兰。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因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诉称
2011-11
[裁判摘要]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在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实际履行,并不影响该决议的效力。 二、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资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中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按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新增股份。即使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也只是产生流通股股东不能取得新增股份的法律效果,而非流通股东仍然不能取得该新增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资本,不会导致公司资产减损。非流通股股东以资产减损为由主张自己应获得减损数中相应份额的补偿,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
2011-11
[裁判摘要]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金妹。 被告人:郑戈。2006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12月至2007年 8月期间,被告人郑戈担任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
2011-11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待纠纷的一种态度,那就是遇到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外的渠道来解决。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制度极具中国特色,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考虑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能否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这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
2011-10
如果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生活保障由谁承担?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他们纳入了民政救助。 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来源: 新华社
2011-10
24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草案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卫生部部长陈竺受国务院委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目前实践中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之一,是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 草案提出,违反本法规定,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的;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
2011-10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正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卫生部部长陈竺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他表示,草案总体思路中的一个方面就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严格设置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住院治疗措施而受到侵害。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保护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
2011-10
10月24日,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在25日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二次审议稿一致表示支持和肯定,同时就职业病定义、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调整等具体条文提出了更加细致的修改意见,同时希望通过审议修改后尽早实施,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 体现“预防为主” 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职业病源头预防和控制比较薄弱,草案应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与控制,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委员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要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分组审议中,张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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