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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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同村邻居。李某赶集时路过刘某家门口,看见刘某正在改造自家的门楼子,李某便对刘某说:“老哥,自己干活不随手,我赶集回来,给你打个下手吧”。刘某客气地说:“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干,反正也不急。”李某赶集回来后,真的到家里拿了工具前来帮忙,刘某又客气了一番。李某还是坚持留下来帮忙。李某爬上门楼帮着拆除旧楼
2012-05
【案情】 2009年5月,被害人李某从家中出走,流浪街头。犯罪嫌疑人冯某发现李某为弱智(程度严重)后,把李某领回家中,分别于5月20日、5月22日联系、介绍三名男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从中获取费用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将
2012-05
[案情] 2009年8月31日下午,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因土地纠纷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后被告王丙亦参与其中,对原告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告王甲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出医疗费1358元,其伤情经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用300元。该纠纷发生后,原告王甲即请求某县公安局刘官庄派出所予以处理,该所对被告王乙
2012-05
【案情】 2009年3月2日7时45分,赵某驾驶苏FKP181号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掘港镇天星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天星村九组陈某宅路口处时,遇有原告王某驾驶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上水泥路向北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两颗上门牙脱落,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如东县某医院进行了门诊、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
2012-05
[案情] 原告张某(原为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职工)手持借条一张,将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借条载明:“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借到张某现金叁拾万元(300000.00元),月息为壹分五厘,2000年底由工行付清本息。如到期不还,由五河法院处理。借款单位(借款人)李某。借款时间: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六日”。该借条
2012-05
【案情】 &nb
2012-05
【案情】 原告许某在被告处购买某品牌的太阳能一台,并由被告负责安装。安装完毕后,被告就太阳能的使用向原告进行了演示,经测试无其他问题后,交与原告使用。后原告支付了太阳能款1600元。2010年10月2日6时许,原告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在上水过程中发生进水管接口处脱落,导致自来水流入室内,造成复合地板、衣柜、门及门套受损。随后,原
2012-05
[案情] 今年8月的一天凌晨零点9分,某县医院“120”值班医院医生王某接到求救电话。求救家属称李某遭到他人伤害,请求“120”派车救治。王某答复称:医院一辆救护车已出诊未返回,另一辆车的司机请假不在岗,要求求救家属拨打其他医院的急救电话或打的士将伤者送至医院。零点20分左右,李某由“110”车送入某县医院抢救,零点46分宣
2012-05
[案情] 两被告霍骏、柳媛原为夫妻关系,已于2010年10月离婚。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于2008年6月开始同居,于2010年6月生一女霍羽思。后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发生矛盾,现已分手,霍羽思目前随母亲王珏共同生活。2010年3月7日,霍骏向王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霍骏欠王珏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正,并按银行信用卡利息标
2012-05
案情:王军与李菊原系夫妻,1988年6月育一子王宇。1990年8月王军与李菊自愿离婚,王宇随王军生活。1991年王军与黄霞结婚(未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并生育一子王翔。王军与李菊离婚后,王宇即一直与爷爷王魁、奶奶孙英共同生活直至成年。王宇与王魁、孙英共同生活期间王军仅支付王宇小部分生活、教育费用,大部分费用由王魁、孙英以王魁的退休工资等支付。2010年8
2012-05
案情简介: 老丁夫妇是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村的农民,老两口在房山区某村有宅院一处,1992年颁发了房-某镇某村集建(证)字第05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1997年老丁夫妇因身体原因迁到子女处居住,将该处宅院交由老丁老伴的外甥陈某夫妇使用。2002年老丁夫妇与陈某夫妇签订一份赠与书,约定:老丁夫妇将房山区某镇某村的房屋赠与陈某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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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据此,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形式要件即只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批准、等而被直接诉诸于法院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就是被告。但也有些复杂形式或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的被告资格问题则表现较为复杂。
2012-04
一、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在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行政诉讼过程中,改变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全部或者部分否定的行为。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完全改变
2012-04
一、司法变更权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是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要么判决维持,要么判决撤销,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变更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涉及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问题。所谓司法变更权,是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行使
2012-04
摘 要: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认定应遵循两个标准,即“法定程序”标准和“正当程序”标准。行政主体程序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不是一概的认定为无效,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有效。我国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也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主体程序违法的不同情形和程度,设定不同的责任形式。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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