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
6月14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坝头法庭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法庭当庭判决被告李四每年给付原告李赵某(系被告之母)2000元赡养费并负责原告的医疗花费。 原告李赵氏是兰考县坝头乡某村人,与其已过世老伴未生育子女,多年前二人领养了两个孩子,一儿一女。老伴过世后,李赵氏独自一人生活,平时所用衣物及零花钱都是由其女儿承担;其子被告李四对原告不管不问,不予赡养。为此,李赵氏多次找到村委,要求
2011-06
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母亲周某将女儿“藏”了起来,甚至不让其上学。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周某未能如愿,法院一审判决女儿由父亲王某抚养。 周某和王某于2002年4月份登记结婚,同年生下女儿小雅(化名),现在在某幼儿园上学,平时有其奶奶接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感情一般,9年婚姻生活中的家庭琐事更是让双方的感情日趋淡薄,直到走向离婚。2011年5月,王某诉至法院,
2011-06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至2002年5月期间,蒋某采用上缴管理费给市政工程公司的方式,以市政公司名义实施道路施工经营活动。经群众举报,2002年11月4日,县工商局以涉嫌“无照经营”为由立案调查。调查查明以下事实:一、蒋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蒋某以市政公司项目经理名义对外经营,他与市政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内部合同约定:(一)、蒋某必须执行市政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
2011-06
案情
2011-06
案情
2011-06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物资供销公司。 周某原系某厂财务。1997年2月,因企业效益不佳与厂方解除劳动关系。同年3月,某物资供销公司因业务需要,招聘其担任该公司财务出纳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周某在该公司工作至1999年5月,因公司对不在编临时工进行清理,通知周某不再雇佣。同年6月1日起,周某未再上班。此后,双方就工资、福利及养老保险费缴纳
20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n
2011-06
校长在我们看来应该是为人师表的楷模,但身为体校副校长的强某却疯狂地迷上黑彩,为此,他不但花光了多年的积蓄,还触犯了刑法。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强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09年,强某在闲来聊天时认识了住同一家属院的任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任某某学会买黑彩,之后便疯狂迷上了黑彩,并在一年内发展了两个买黑彩的下家。同年7月至2010年
2011-06
「案由」 申诉人:宋某,女,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全民合同制护士。 被诉人:某市第四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系某市第四人民医院长。 &nbs
2011-06
案 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某大厦的写字间租赁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1年,每平方米日租金4元,每季度交纳一次。商贸公司先期支付10万元作为房租保证金,7.5万元作为电话保证金。如租期届满,商贸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清房租、电话等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退还保证金;如商贸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累计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房地产开
2011-06
儿子涉嫌犯罪,母亲上香祈祷,经庙主指点迷津,“知名律师”牵线“中央特派员”,以能帮助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之名行骗。近日,随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清脆的法槌声,该名“中央特派员”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另一同伙同时获刑。 2010年8月初,家住禹州市梁北镇梁北村的黄母接到了禹州市公安机关的通知,刚大学毕业、年仅22岁的儿子因涉嫌窝藏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1-06
[案情简介] 1997年3月,某机械设备厂欲招聘一名机械设计师。王某(男,37岁)应聘后,与厂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后,厂方发现王某根本不能胜任工作,便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要求仲载。经劳动争议仲载机构调查:当时该机械设备厂因生产需要,俗招聘一名有机床设计工作经验,且掌握机床电气原理和机床维
2011-06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011-06
[裁判摘要]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
2011-06
[裁判摘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邹汉英。 被告:孙立根。 被告:刘珍。 原告邹汉英
2011-06
【裁判摘要】 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他被告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
2011-0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13号 【发布日期】2011-06-07 【生效日期】2011-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
2011-06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1〕14号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2011-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
201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1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斌
2011-06
[裁判摘要] 企业名称的简称源于语言交流的方便。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自身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简称的认同,即认可企业简称与其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为同一企业。由于简称省略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此,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
0539-8328377
0539-7571002
山东临沂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北50米奥德0CC写字楼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