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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

法〔2016〕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修订如下:

  一、在刑事案件中增设一个二级类型案件即“(十)安置教育案件”,下设四个三级类型案件,分别为申请安置教育审查案件、解除安置教育审查案件、安置教育复议案件、安置教育监督案件,类型代字分别为“刑教”“刑教解”“刑教复”“刑教监”。

  二、安置教育案件及其类型代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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