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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异地盗刷 银行与持卡人同担责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昨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借记卡盗刷案最后判决,法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岳某因为公司业务需要,2009年在工商银行河南某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平时用于公司财务往来。2013年5月,岳某卡内存放资金10078683.04元,2013年6月2日19时40分,岳某发现银行通过手机发出自己的这张借记卡当日的消费短信,金额高达48万余元。自己当天根本就没有消费,怎么会出现这么大的消费金额?岳某随即到附近的ATM机上查询,发现密码被篡改,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3、4、5日赶到发卡行和借记卡的盗刷地河北石家庄查明案情,确定原告的借记卡系被人伪造后通过POS机进行盗刷,构成刑事诈骗案并继续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岳某与被告工商银行河南某支行之间形成金融理财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开立的账户存入的资金具有储蓄存款性质,银行对原告所存入的资金负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法定保障义务;被告在保障储户取款交易中,负有审查对应账户借记卡真实性和谨慎支出款项的义务,但原告的账户于2013年6月2日所支出的486714.5元,并非从被告所属的支行所提供给原告的借记卡中支出,而是别人通过伪造的借记卡实现了与被告所属支行提供的借记卡的功能,这是该事件的主要原因。同时,原告岳某在使用借记卡期间,未尽到相应的谨慎保管密码的注意义务,是该事件的次要原因。

  基于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工商银行河南某支行承担该款项80%的赔偿责任,原告岳某承担20%的损失。

来源: 河南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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