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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破坏公共自行车案一审宣判

  8个月内,47辆自行车被盗,47个锁墩被毁。昨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何冠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据悉,这是广东首例因破坏公共自行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不用任何工具,单凭手拽脚踹,何冠丰一般一到两分钟就可以盗走一辆自行车。自2013年10月16日起,这样的情景在南海汽车站、家天下广场、沙尾桥等24个公共自行车站点重复上演了44次。直到今年6月6日,何冠丰第一次在千灯湖公园被抓获。

  公安机关决定对何冠丰进行行政拘留。但拘留5日,何冠丰被释放的当晚,又到叠北村委会公共自行车站点破坏自行车。

  今年6月19日17时许,何冠丰在桂城鸿大广场对面的公共自行车站点动手偷窃公共自行车时再次被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何冠丰采用暴力摇摆车辆,使车辆脱离锁墩的方式,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辖区内的多个自行车站点破坏锁墩共47个,盗走公共自行车共47辆(其中一辆自行车在发现被盗后即在失窃地点附近被找回),使用完毕后将自行车丢弃在路边或自行车站点。

  经鉴定,被告人何冠丰盗得的46辆公共自行车共价值19148元,被破坏的47个锁墩修复费用共31012元。

  何冠丰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但表示无赔偿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冠丰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承办法官李江婧指出,何冠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方式使公共自行车脱离锁墩,将自行车盗走,在此过程中造成了锁墩和自行车的毁坏,故其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在此情况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李江婧表示,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均按照“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分为不同的量刑区间。两罪对于“数额较大”的量刑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达到“数额巨大”时盗窃罪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则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佛山,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万元以上;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则掌握在3万元以上。本案中,何冠丰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的损失为31012元,也就是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但盗窃自行车的金额19148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在判决时选择了故意毁坏财物这一重罪。

  ■庭审记录■

  “骑着玩,骑进了牢房”

  “他每一次都猛蹬、硬拽公共自行车,脚蹬锁车桩,双脚站在车梁、车座上……直到把自行车与锁墩强行分离才肯罢休。”说起之前在视频监控里看到的情景,桂城街道市政部门工作人员邓小姐还是觉得很是心疼,“由于何冠丰来回使劲拉扯自行车,破坏了锁车器的感应区,自行车和锁车桩都不能使用了。”

  邓小姐在报案时统计发现,在短短8个月的时间里,何冠丰共作案47起。损失最惨重的是雷岗地铁出口站,竟然被何冠丰“光顾”了7次。而今年2月3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初四,何冠丰竟然一天之内就在3个站点“强”盗了3辆自行车。

  为何被告人何冠丰会跟公共自行车过不去?或许,庭审中的一段讯问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答案。

  问:你把车拿走之后一般是去哪里?

  何:就是骑着到处玩。用了几天,车子没气了,我就把车子丢到路边或者公共自行车站。

  问:你有没有想过把自行车拿去卖掉?

  何:没有,都是我自己骑着玩。

  问:你曾经因为偷车被行政拘留,为何出来那天晚上还继续去偷车?

  何:我平时外出不方便,拿到车就可以骑了,同时觉得这样很好玩。

  ■案外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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