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新作完成后与某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该出版社,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授权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
合同有效期内,出版社认为一家数字图书馆侵犯了上述《图书出版合同》中授权其行使的权利,将该数字图书馆告上法庭。
可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出版社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因此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据此驳回了出版社起诉。
吴园妹分析说,在诉讼中,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而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出版社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
法官建议,出版社对于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何种形式的许可,应当认真审查,如果一开始签订的是普通许可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出版社可以单独维权的权利。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