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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库[2014]57号
  【发布日期】2014-05-19
  【生效日期】2014-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57号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省(区、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发债偿债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第三条 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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