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犯罪高发期。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
2015-12
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乌鲁木齐市一无业男子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东,骗取受害人房款26万元。 近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汪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2009年12月23日,被告人汪风冒充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某路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所有人,与被害人马迪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以31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售予被害人马迪,马迪分6次付给汪风26万元购房款,事后被告人汪风向马迪提供了其伪造的房产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汪风归案后自愿认罪,法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2015-12
为了缓解病痛吸毒止痛已属违法,又因为蹭吸容留他人吸毒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日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依法对其做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 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因患有严重疾病常受病痛折磨,在与朋友的一次聚会中吸食朋友给的毒品后,感觉病痛有所减轻,遂有了吸食毒品的想法。但因其经济状况不佳,在他人提出在其家里吸食毒品,可让其也一同吸食的情况下,容留吸毒者王某某在其家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多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导致吸毒者增多和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条件,对人身和社会危害都很大。本案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12
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老人财物,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12月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南窜至石城县某敬老院,以帮助赖某夫妇办理低保手续、购买二手冰箱为由骗取赖某现金人民币30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分三次从受害人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5700元。2015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南多次窜至该敬老院,以帮助邓某、许某办理低保手续为由,分多次骗取邓某、许某现金人民币共计2000元。2015年2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陈南以帮助村民徐某父子办理低保手续、残疾证为由,骗取徐某父子现金人民币1030元和活期存折一本。后陈南从账户内支取现金人民币970元。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南以帮助村民陈某提高低保待遇标准为由,骗取陈某现金人民币450元和活期存折
2015-12
(1)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于某某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于某某前夫梁某长期在外打工,11岁的女儿与祖母、大伯共同生活,经常遭到殴打和辱骂,且与大伯同住一室,有遭受性侵害的危险。于某某到城厢区妇联寻求帮助,在妇联的帮助下,带走了女儿。2012年1月,于某某与女儿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法院依法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同月,在法官和妇联维权干部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母亲于某某。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承办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向于某某和女儿详细了解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走访了居委会了解于某某女儿生活环境,经评估认为其生活在危险程度较高的环境里,女儿只有与父母在一起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妇联维权干部接到于某某来访后,立即前往居委会调查了解,到小学看望。在妇联帮助下,于某某与学校协商带走了女儿,并由学
2015-12
(1)基本案情 段某与儿子谢某、儿媳左某共同居住在段某所有的房屋内,但经常遭受二人的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段某曾数次报警,但是二人待民警离开后就变本加厉,段某非常恐惧,担心性命不保。2014年4月,段某向陕西省妇联求助,请求协助其摆脱困境,提出继承析产诉讼。之后,段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获得支持,并提出要求谢某、左某排除妨害之诉。2014年6月,法院判决要求二人自母亲段某房屋内搬离。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省妇联接到求助后,为段某提供了法律援助。根据案情,法律援助律师认为首先要保障段某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先申请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作出裁定,禁止谢某、左某对段某实施殴打、暴力胁迫、威胁、辱骂等非法侵害行为,保护期限为三个月。 段某最初要求向法院提出继承析产请求,要求谢某、左某搬离属于自己的房
2015-12
(1)基本案情 林某某婚后不久即遭受丈夫余某的谩骂殴打、用水果刀追杀,朋友也遭到威胁恐吓。当余某被发现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闯入林某某住处换锁、打砸东西和家具、打伤林某某的头部、脸部,并发短信威胁杀害林某某的父母和儿子。林某某曾多次报警,但余某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威胁。2013年3月林某某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法院责令余某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2)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余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林某某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证据,例如《报警回执》、照片及病历、手机短信截屏,证明余某威胁恐吓、殴打致伤的事实,并提交《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证明现住房为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发现余某婚外情报警后,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书、协议书和余某写的保证书等。4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条件,即出具了辖区内第一份人身保
2015-12
市民潘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从河南来湖打工,去年在某木业公司从事胶板机操作工作,结果右手不小心被机器轧伤,医生诊断是右手软组织脱套伤,腕关节僵硬畸形,功能丧失,现在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司要向我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约30多万元,但是现在我只拿到手2万元左右,我该怎么办? 党报热线回复:采访中,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已经向德清法院申请执行。 随后,记者致电德清法院了解到,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申请人潘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受工伤后不能工作,生活陷入了窘境,且受伤产生的后遗症没有资金进行治疗。“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已经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该公司负责人阐明了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该公司负责人却以公司经营亏损无钱支付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告诉记者。 执行法官介绍,日前,法院已经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并查封了部分原材料。考虑到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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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后,买方未如约支付购房款,卖方用短信通知解除合同,但却发错了手机号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认定买卖双方各自违约,均负有责任,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定金给买方。 今年1月,徐某与黄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黄某将位于厦门市集美区的一套房屋卖给徐某,合同签订之日,徐某支付给黄某8万元定金,总房款156万元分两次支付,首期于2015年4月初支付。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中途悔约,若任何一方中途悔约,应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对方及中介公司。任何一方超过十日仍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中,徐某与黄某各自提供了联系电话。 当日,徐某向黄某支付购房定金8万元,但至约定首期付款时间,徐某并没有付款。4月末,黄某通过他人手机向徐某配偶的公司业务手机号码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之后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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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孟州市一男子在医院输血,18年后被查出感染丙肝。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万余元。 1992年10月,顾某因受伤到焦作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一个月后出院。2010年底,顾某因身体不适,重新到该医院进行检查,被告知患了丙肝。顾某回忆当时自己出血较多,医生为他输了血,输血后顾某并没有出现任何不适反应。但是顾某认为,家人的丙肝抗体均呈阴性,所以自己没有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一定是那次输血导致自己得了丙肝。于是,顾某和该医院进行交涉,希望该医院能够赔偿自己。然而,该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顾某当年并没有在该医院输血,而且,中间相隔时间太久,顾某得丙肝和在该医院治疗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治疗此病,顾某支出了大量费用,在与该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医院否认原告顾某在该院输血的事实,但未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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