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籍男子覃杰鲜冒充政府“扶贫干部”对农民养殖户进行行骗。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覃杰鲜因诈骗罪领刑9年6个月。 覃杰鲜,恩施州巴东县人,本是一地地道道农民。2012年下半年开始,覃某想出“妙招”:冒充国家政府机构“扶贫干部”,以能帮助农村养殖大户申请国家扶贫项目资金为由,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恩施州各县市养殖户进行宣传,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再借口申请项目需要事先提供部分前期活动经费,让对方将经费打到其指定的帐户。他用同样的手段先后成功骗取恩施境内36位养殖大户,累计诈骗金额30万元。 建始县公安机关侦结后,由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覃杰鲜百般抵赖,拒不认罪,公诉人员经过举证质证,层层剥开被告人罪恶的外衣,其罪行暴露无遗。根据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覃杰鲜有期徒刑9年6个月。 建
2015-01
一男子驾驶拖拉机不慎将路边电杆撞倒,致使他人触电身亡。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者余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9月3日,余某驾驶装满稻谷的拖拉机途径赫山区泉交河镇桥西垸村的简易公路时,不慎将路边的电线杆撞倒。肇事后,余某自行采取措施,将损坏的电杆修复,但疏忽了对掉落在稻田里的电路裸线是否带电进行安全检测,导致在稻田中喷洒农药的孙某触电身亡。案发后,余某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78000元。鉴于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赫山频道
2015-01
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今年17岁的全某由于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了方便吸毒,其到公寓开了一间房并容留同龄“毒友”一同吸毒,最终因触犯刑律,被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全某自2014年11月中旬开始在桂平市西山镇大成中路某自动公寓开701号房住宿。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全某明知陈某(1998年2月22日出生)、黎某(1998年10月26日出生)是未成年人,仍容留该二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次日晚上,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全某和陈某、黎某等人,并当场缴获了由矿泉水瓶、吸管、水制成的吸毒工具一个。经鉴定,从该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审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全某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其曾经到过外地务工,经常在桂平城区开房
2015-01
伪造他人身份证,移花接木的放上自己的照片,以此骗取银行工作人员信任,进行银行卡密码挂失、重置业务。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与另外3个同案人从福建省安溪县驾车窜至吉安市吉水县农业银行枫江支行,用一张照片为被告人陈某,其他均为王某的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骗取银行工作人员信任,冒充王某将卡户名为王某、卡号6228 4800 3820 0290 476农业银行借记卡办理密码挂失、重置业务,并从该银行卡取出现金20085元。尔后被告人陈某与另外3个同案人驾车前往吉安县油田镇。 同日,被告人陈某窜至吉安市吉安县农业银行油田支行,用一张照片为被告人陈某,其他均为周某甲的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冒充周某甲欲将卡户名为周某甲、卡号6228 4812 1074 21
2015-01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余军梅 刘川) 银行卡未离身,存款却被克隆的伪卡在异地盗刷,怎么办?如何在庭审中证明存在伪卡盗刷的事实呢?近日,广州中院法官以一起典型的伪卡盗刷案为例,教大家如何取证及证明自己的“清白”。 案情 台商:卡未离身被盗刷7万,银行该赔 台湾籍商人张先生到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起诉,称2013年4月24日23:32,他的手机突然收到银行的短信通知,称其在某银行广州金迪支行开办的一张银行卡在湛江ATM机上转出5万元,手续费30元。紧接着,张先生手机连续收到银行短信,称该卡在湛江连续被取现金2万元。 张先生说,当时他人在广州,银行卡也在身上,没有进行任何转账及取现行为。当晚他立即通过电话将该卡挂失。十几分钟后,张先生携带银行卡赶到棠景街派出所报案。次日他又到某银行金迪支行处柜台查询交易明细,确定4月24日被转账和取现共计70
2015-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01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
2015-01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适应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引导和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使用宣传、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 附件:1.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2015-01
案情 陆某在2010年9月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工资3000元的劳动合同,从事业务员一职。合同到期前的2012年3月,公司以经营原因为由提出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协商后,双方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书》,内容载明:“公司与陆某协商同意办理离职,公司决定一次给予支付陆某3月份薪资和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合计3800余元,此协议作为最终协议,双方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协议签订后,陆某收到了公司的转账付款。事后,陆某觉得公司与自己解除合同的原因存在欺诈,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与公司之间的《离职补偿协议书》,继续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恶意克扣、拖欠的工资差额1.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陆某主张与钢铁公司签订《离职补偿协议书》时,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以对陆
2015-01
马某是洋葱种植户,2013年,马某种植的洋葱长势不好,一天邻居李某嘲笑马某说:“你天天吹嘘你懂农业、懂种植,你看你种的洋葱那个样子,你就根本不懂种植。” 因被邻居嘲笑不懂得种植,心怀怨气,为泄愤报复,2013年7月7日,马某趁夜偷偷对李某以及和其紧挨的共7户种植户的洋葱田喷洒了除草剂。之后一个星期,李某等人发现洋葱大面积离奇死去,相继报案。很快,马某被警方抓获。 “是我干的。”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马某的行为致27.51亩洋葱绝收,经济损失合计11万余元。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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