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陆某在北京某餐饮公司吃完饭付账时被告知需收取“开瓶费”50元,陆某与该餐饮公司协商无果,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开瓶费、服务费并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餐饮公司返还原告陆某开瓶费50元,服务费8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 原告陆某诉称,2011年12月31日晚,他与几位朋友一起在被告处就餐,餐后被告收取了原告959元的餐费。原告核实后发现实际消费只有879元,另有50元是被告收取的所谓“开瓶费”。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均拒绝退还50元“开瓶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918元,向原告支付利息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餐饮公司答辩称,收取原告陆某的开瓶费和服务费已提前告知原告,且经原告同意后才收取的,到结账时原告才提出不同意给付开瓶费和服务费。被告收取开瓶费和服务费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违法或违规问题。
2012-06
从统计工作岗位到车间操作工岗位一个月后,发现工资明显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数的孙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将用工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差额以及加班费。日前,因未签订工作岗位变更协议,孙某的诉求得到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原告孙某于2010年4月始与被告中新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孙某的岗位为统计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2011年7月8日,中新洋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做出人事调整,并书面通知生产部:“由于生产紧张,车间人手不够,自今日起孙某暂时调入生产部车间工作”。2011年7月11日,孙某依照该通知到车间从事生产工作。2011年8月15日,中新洋公司按操作员的工资标准发放了孙某2011年7月工资,计1502.32元。2011年9月
2012-06
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大胆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了一起偷拍录相的证据效力,否定了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告孙某受被告陈某雇用,在陈某的仓库里负责装卸货物。2011年5月9日,原告孙某因操作不当不慎从货仓的高处落下,导致其颈部受伤。经住院手术治疗,用去医疗费用35000余元。被告为原告支出医疗费用20000元,后因双方为赔偿问题未成最终协商意见,2012年3月,原告起诉到阜宁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评残。2012年4月18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外伤致“颈髓损伤;颈椎间盘突出”遗有四肢瘫(三肢肌力Ⅳ级)已构成七级残疾(人损)。护理时限为评残期间以及评残后两年。据此,原告提出了总金额为26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该院在庭前交换证据后,被告陈某认为原告孙某的伤情在评残过程中有故意伪装的可能,其伤残等
2012-06
因疼爱孙辈,不少年长者会选择将财产留给他们,生前立下遗嘱。但许多受赠人却不了解遗赠具有时效性,即其应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做出对遗赠接受的表示,否则就被视为放弃。近期,江苏无锡崇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由于王女士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手里的公证遗赠书可能无效,房产归法定继承人所有。无奈,王女士诉至法院。 “这遗嘱都公证过了,怎么会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呢?”王女士一脸纳闷的询问法官。王女士称,自己打小就和外公外婆同住,感情很好。长大后,王女士也很孝顺,以外公的名义买下了一套位于风雷新村的房屋,给俩老及自己的父母住。这事当时全家人都知道,老两口也一再表示,以后此套房屋仍属于王女士。2000时,王女士的外公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有一位养子,为防去世后大家对房子有争议,便同老太商量后去公证处办理了遗赠书,表示在其去世后房屋归王女士所有,该公证书一直存在王女士的母亲处。2002年时,王
2012-06
为了知道儿子是不是亲生,丁威在网上找了上海的一家鉴定机构,打算做亲子鉴定。电话联系后,一位苏先生接待了他。丁威便和苏先生签订了《鉴定委托合同》,并付钱完成了采样。没过多久,丁威收到了鉴定报告及发票,出具方却不是他认为的上海亲子鉴定中心,而是一家从未谋面的北京的鉴定机构。丁威认为苏先生违反了委托合同中的约定,遂将苏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鉴定费。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苏先生须退还丁威鉴定费3000元。 刚刚迈入“四十不惑”的丁威,对婚内的儿子是否亲生,一直心存疑惑。正巧,丁威在上网时看到苏先生发布的网页,名称为“上海亲子鉴定中心司法研究所”,称该所为司法部批准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丁威于是通过网页上的电话联系到苏先生,得知该鉴定机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亲子鉴定的采样点位于浦东大道某大楼内。 丁威遂于2011年5月17日到达采样点,却发
2012-06
在敬老院入住的95岁老太凌晨如厕摔断右腿,敬老院的设施是否存有缺陷?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而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敬老院并无过错,老太要求赔偿与法无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9年11月27日,顾姓老太在亲属的陪同下与浦东一家敬老院签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顾老太在这家敬老院颐养天年,护理级别为一级。这家敬老院还应顾老太的要求,为她提供单独房间(配有卫生间)居住。2010年12月22日凌晨,顾老太如厕完毕后,不慎摔倒在卫生间门口,致使头部被撞破,右腿骨折。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她送往医院救治。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顾老太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顾老太诉称,自己入住的敬老院存在房间厕所门槛高低不平、房间门玻璃不透明、报警按铃设置过高等设施缺陷,且院方护理人员在她摔伤后近3小时才到现场,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起诉要
2012-06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012-06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012-0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nbs
2012-06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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