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晨刊讯(记者 陈颖) 不少市民都遇到过交通事故,很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后,就不再向致害人索赔,认为自己已得到了全部的赔偿,其实不然—— 近日,法院判决袁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尹某医疗、住院生活补助费等6329元。至此,这起由市东港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画上了一个公平的句号。 2004年3月2日,袁某驾驶的小型货车与骑摩托车的尹某相撞,致尹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曾于2003年10月在保险公司投有人身险附加住院医疗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了医疗保险赔偿金2941元。 2004年8月16日,尹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袁某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6537元。开庭审理时,袁某要求法庭从应赔偿的数额中扣除尹某从保险公司领取的医疗保险赔偿金2941元。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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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贪污公款1000余万元被判死缓,母亲为子提供财物助其逃匿涉嫌窝藏。近日,被告人孙学荣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4日,被告人孙学荣之子郑春生因涉嫌贪污被公安部通缉,郑遂藏匿于四川省成都市。直到2006年9月份,郑春生才通过其同学朱某联系到被告人孙学荣,并通过朱某将其电话号码交给孙学荣。被告人孙学荣得知此信息后,在其子的央求下,遂先后于2006年10月、11月两次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送给郑春生现金8万元。2007年1月被告人孙学荣到江苏省宜兴市出差时又通过其子提供的一个户名为许某某的银行卡以异地存款的方式汇给郑春生人民币3万元。据统计,被告人三次共计送给郑春生人民币11万元以帮助其子继续在外逃逸。2007年5月20日,郑春生归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另查明,郑春生原系安徽中烟集团蚌埠卷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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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的刘大力,没有把握好自己,而是与该校的财务科科长曾燕,共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8.2万元。4月11日下午,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大力、曾燕犯贪污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现年51岁的刘大力是桂林市经济管理干部中等专业学校校长,现年49岁的曾燕是该校的财务科科长。2002年5月,刘大力任经济干校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科、办公室等工作。2003年2月,曾燕任经济干校财务科副科长,主管财务科工作(2004年6月后任科长)。 2005年初,曾燕告诉刘大力,西校区的租金收入是以向福利厂借款的形式入帐的,可假以还借款的名义将租金取出使用,并表示其有办法做得很隐蔽,不会被其他人发现。经刘大力同意后,2005年3月8日,曾燕以归还福利厂借款的名义,假冒其夫之名,以现金方式从学校领款1.5万元;2006年1月16日,曾燕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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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商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商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商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可以结合权利人是否发出侵权警告、侵权现象的明显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广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杜国发。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衣念公司)因与被告杜国发、浙江淘宝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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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双方争议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争议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 对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一方面,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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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怀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艺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10)渝高法执异字3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200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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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并与特定硬件产品相结合,用于生产同类侵权产品,在某些程序、代码方面虽有不同,但只要实现硬件产品功能的目标程序或功能性代码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实质相同”,即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如果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其产品功能的软件程序,即软件著作权价值为其主要价值构成,应以产品整体销售价格作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依据。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鞠文明。2010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路路。2010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轶。2010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无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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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股权、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1)执监字第15号 吉林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9)铁中执二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及吉林铁路运输法院(2009)吉铁执字第 3-9号、3-17号、3-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案,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答复如下: 一、关于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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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需先经确认程序的规定。在刑事赔偿中,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有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情形的,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追诉过程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本案公安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追缴的赃物发还受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申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无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超出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1)法委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卜新光。 委托代理人周纪云,安徽江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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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恋人因故决裂后,女方为报复,竟雇用他人殴打、拘禁男方,并胁迫男方写下欠款150万元的欠条。日前,该女子及其纠集的数名打手均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天津市女青年邢某与男青年任某原是非法同居关系,并生有一女。后双方因故决裂,邢某遂以向任某索要各种借、欠款共计150万元为由,纠集本市无业男青年吕某,并指使吕某纠集无业男子杨某、牛某、刘某和“国庆”(另案处理)等人,几人经预谋后分工合作,替邢某找被害人任某索要债务。 2011年1月1日18时许,吕某、杨某、牛某、刘某和“国庆”驾乘一辆白色丰田花冠汽车接到邢某后,一同到位于南开区的一家咖啡厅附近停靠。邢某下车后,按事先约定与任某在该咖啡厅内相见面谈。随后,邢某假借打电话离开。在邢某的指认下,已等候在此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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