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讲“义气”为朋友借款作担保,孰不知朋友借到钱后便人间蒸发。自己无法偿还,无奈之下,心生歹念伙同他人盗窃另一朋友的车辆用来冲抵利息。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冯某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年仅17岁的刘某松与谢某系“酒肉朋友”,终日追求吃喝玩乐。因谢某急需用钱找刘某松帮忙筹钱。刘某松无钱可借,但碍于情面又不好拒绝,遂答应帮忙想办法。刘某松即找到另一朋友年仅15岁的黄某(另案处理)帮忙,经黄某介绍认识了放高利贷的刘某,二人说明来意后,见有利可图,刘某满口答应借款,双方约定,刘某借款一万元给刘某松,月利息一千元,黄某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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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防汛抗旱工作,完善国家防灾抗灾体系,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防汛抢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防汛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此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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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适应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2004年制定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财农〔2004〕24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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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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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作为公司投资人之一,始终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甚了解。由此,产生对公司的不信任和“山寨”印象,并最终告上法院,要求“还我知情权”。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宴大奎诉被告众源天燃气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维护了宴大奎诉讼的合理主张,依法判决被告该公司向原告宴大奎提供第一届股东会会议记录、36号审计报告,给原告查阅、复制。 众源天燃气公司成立于2008年末,注册资金300万元。原告宴大奎作为该公司的数个股东之一,诉称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不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事,部分股东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不知情,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等问题。原告作为公司股东,多次要求查看、复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等,但被告拒绝提供。经反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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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操作失误导致交通事故,虽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却因未履行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仍被判担责。 2009年9月4日,樟树市旺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顺公司)将其所有的赣C19526号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9月5日至2010年9月4日,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0年7月3日15时20分,旺顺公司驾驶员邓永平驾驶赣C19526号车,在没有降下货厢时沿永修县涂埠镇江玻门口路段由北往南行驶时,与架空电信光缆发生接触,造成电缆线断裂、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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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现在很多人新人选择先领取结婚证,然后过段时间再举行婚礼,这样也可以有更多的准备时间,让婚礼筹备的更好。但是,孟先生和时女士在领取结婚证,筹备婚礼时却因时女士怀疑孟先生有外遇而产生了矛盾。时女士因此拒绝举行婚礼,而孟先生也因此将时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称,他与时女士于2007年2月经同学介绍相识,相恋期间双方关系时好时坏,双方于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并准备于2010年9月12日举办婚礼,孟先生及其家人积极筹备婚礼事宜及装修新房,但时女士于2010年8月8日发短信告诉原告不同意举行婚礼,之后反复几次,最终未进行婚礼,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原告认为双方虽履行了结婚登记,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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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某物业公司自2005年以来就一直为某房地产公司所属的别墅园区会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可时隔6年后才发现,会所的实际建筑面积远远大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面积,从而导致物业费的巨大损失,协商未果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物业费和滞纳金共计760184.78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并无恶意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在签订服务合同时未尽到审核义务,故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物业费467289.68元,驳回了物业公司的其他请求。 原告某物业公司诉称,原告自2005年至今一直为被告所属的某别墅园区会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10年签订的《某别墅物业服务合同》载明会所建筑面积为8248.64平方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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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被诉出售不洁食品案在朝阳法院二次开庭。今年8月26日,家住海淀区的王先生感觉肠胃不适,上吐下泻,被送至医院后,医院确诊其为急性肠胃炎,并“伴有中毒症状”,住院四天后,王先生又在家休息了三天才痊愈。 王先生说,事发当天他休假在家,只吃了两顿饭,都是在永和大王点的外卖,上午点的是豆浆、包子、油条、蛋饼。下午又点了豆浆、三杯鸡饭、蛋饼,而在吃过下午饭后的几个小时就发病了。他认为永和大王提供的外卖食品有质量问题,在与永和大王交涉无效后,在朝阳法院起诉永和大王,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400余元。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朝阳法院一次开庭调节未遂。 28日,朝阳法院就此案再次开庭,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方王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医院开具的检查及住院证明、请假和收入证明和包含其当日所点食品内容的手机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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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摄影师将婚礼的部分视频弄丢,王某夫妇起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摄影师高某赔偿2.5万精神损失。 2011年6月,王某夫妇将北京圣地爱河婚庆服务中心业主高某告上法庭。他们称,高某在为他们承办结婚仪式时,将婚礼庆典仪式的录像中部分重要内容丢失,造成两人巨大精神痛苦,并以此索赔精神损失5万元。 对此,高某称,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约定录像的具体内容,因此不同意向王某夫妇赔偿。 法院了解到,2011年5月15日王某夫妇举办结婚典礼仪式,高某为婚礼提供摄像等婚庆服务,双方事前还签订了《北京圣地爱河婚庆服务中心订单》。结婚典礼结束后,高某告知王某夫妇,因为设备丢失,婚庆录像中“舞台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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