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凤才。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史西文。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被逮捕。 一九八五年三月,被告人潘凤才、史西文及原南苑冷库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王楼增(另案处理)研究,拟定购蒜苗三百至三百二十万斤。四月初,班、组长讨论定购蒜苗计划时,大多数人不同意,认为计划超过了冷库的加工和储存能力,并提醒领导应听取一九八二年因超量储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训。但潘、史、王三人仍坚持按原计划购进蒜苗。 蒜苗进库前,潘凤才、史西文、王楼增违反蒜苗入库操作规定,擅自修改蒜苗加工的方法和定额,决定变细加工为粗加工,把每人每日加工三百至三百五十斤的定额改为日加工七百斤。各加工班长提出定额高,粗加工没有标准不好掌握。潘、史、王三人又提出完不成定额扣发奖金和工资,超额加工二斤加一分钱的决定。五、六月间,大批蒜苗集中到库,职工怕扣奖金,加工粗糙,平均日加工二千斤,有的日加工竞高达三千九百七十斤。由于
2011-03
被告人:张常胜。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之枫。 被告人叶之枫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与张常胜相识后,即互相勾结,合谋进行犯罪活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至一九八五年四月,叶之枫利用主管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专项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及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通过张常胜分别泄露给外商和港商。在我国有关公司与外商谈判进口汽车时,叶之枫利用职权施加压力,要我国有关公司接受某外商提出的价格,并从速签订合同。张常胜多次为外商、港商出谋划策。叶之枫在得知国家关于进口汽车将有变动的情况后,通过张常胜示意港商及我国有关公司,采取倒签合同日期等手段,欺骗国家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张常胜先后索取、收受外商、港商贿赂港币一百九十八万八千元、美元二千元、“日立”录像机二台和照像机一架。叶之枫分得港币二万五千元、人民币七千元、“日立”录像机一台。叶之枫还直接收受港商贿赂冷暖风
2011-03
被告人:罗国庆。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仁光。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耀坤。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鸿杰。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积林。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国庆、李仁光、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在广州重刑机器厂掌管基建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回扣费”的手段,向承建该厂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大量索取和收受贿赂。事实是: 一、一九八三年八月,广州重刑机器厂兴建自编号82-5工程,被告人罗国庆与被告人梁鸿杰、赵积林合谋,经被告人李仁光、陈耀坤同意,向承建此项工程的清远县第二建筑工程工司204施工队索取“回扣费”。随后,由罗国庆、梁鸿杰经手,收取该公司的“回扣费”四万六千元;由罗国庆负责分给李仁光一万二千元,陈耀坤、梁鸿杰、赵积林和罗国庆各七千元;另外,分给工程介绍人秦洪添、刘满、陈锦彬(此
2011-03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 辩护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吴莲芬。 翻译人:袁长在、金光宇、郭晨光、张有政。 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因劫持飞机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被告人阿利穆拉多夫·沙米利·哈吉━━奥格雷劫持飞机一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是:我国政府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和一九八0年十月,分别加入国际反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活动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加入这些“公约”的通知中指出:“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1-03
被告人李金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潘嘉麟。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坤兴。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仲林。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亨铭。一九七0年至一九八三年因偷渡、诈骗、赌博,贩私等先后六次被公安、检察等机关处理。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被逮捕。 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简称“华谊”)是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和上海海关联合经营的集体性质的企业,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日经上海市普陀区工商局批准开业,核准的经营范围有综合百货、家用电器、食品、烟杂、照相冲洗等,由普陀分局、上海海关各抽调的八人和聘用的五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一九八四年七月至一九八五年一月,被告人李金城、潘嘉麟、陈坤兴、陶仲林、王亨铭在经营“华谊”期间,买空卖空,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二百二十七万三千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十六万八千余元。在此
2011-03
被告人:李福永。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因破坏电力设备被批准逮捕时,畏罪潜逃。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又因破坏电力设备被逮捕。 被告人:刘建新。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文稿。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宋入社。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福永勾结被告人刘建新,自一九八三年春至一九八五年四月期间,流窜到饶阳县的合方、东赵市等九个村庄,割取万伏输电线一千九百二十米、低压输电线二万四千零七十五米;李福永勾结被告人杨文稿,窜到献县的小河、秦中旺等六个村庄和肃宁县位楼村,割取低压输电线八千二百一十米,并拆取肃宁县和献县境内十一个村庄的电表二十四块、互感器九个;李福永勾结罗同修(已另案处理),割取献县野场村低压输电线一千二百六十米,割取献县东段、孝举,野场三个村庄低压输电线四千零八十米;李福永还勾结赵拴柱(已另案处理)割取献县李三角路庄村低压输电线二
2011-03
被告人:左成洪。 被告人:李永泰。 被告人:谢麟。 被告人:吴自均。 四川省大邑县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于一九八三年十月在成都设立酒类批发部。被告人吴自均通过私人关系,聘用被告人左成洪为该批发部销售员。一九八五年三月,左成洪与吴自均签订合同,由左成洪承包该批发部的白酒经营业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左向吴提出要用酒精兑制白酒出售。吴明知左既无设备,又无检测手段,只听左说酒精是从出售食用酒精的大邑县社队企业局购进,便表示只要每月上缴八百元,随便怎么搞都行。合同签订后,左成洪与被告人李永泰合伙经营,并由吴自均批准,将李永泰聘为该公司在成都的酒类批发部的推销员。 一九八五年三月至五月,左成洪和李永泰先后从大邑县社队企业局化工厂购得食用酒精二十余吨,非法兑制“白酒”、“陈色酒”出售牟利。一九八五年四月,左成洪告诉李永泰说,大邑县社队企业局化工厂的酒精不多了,
2011-03
被告人:李荣辉。 被告人:邓国劲。 被告人:王平。 被告人李荣辉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一九八五年二月,先后两次勾结被告人邓国劲等人,套购医药用酒精五点八八吨,非法兑水冒充“白酒”出售,从中牟利。一九八五年四月上旬,李荣辉又两次要邓国轻到重庆寻找酒精货源。邓到重庆后,发现重庆市农贸联合中心出售工业用酒精,即返回綦江县告知李荣辉。李荣辉于四月十六日前往该农贸联合中心查看证实后,返回綦江县要邓假冒綦江塑料厂泡胶片漆的名义,到重庆找王平帮助联系购买。四月二十一日,邓到重庆将李的意图告诉王。次日,邓、王二人到重庆市农贸联合中心购买,因该处货已售完,邓、王二人又到重庆川东贸易公司联系,并议定每吨工业用酒精购价一千三百五十元。四月二十三日邓国劲返回綦江县告诉李荣辉,李表示可以购买。四月二十五日,邓国劲伙同王平在重庆川东贸易公司以綦江塑料厂的名义购买工业用酒精二点二四吨,又购买曲香香精一瓶、糖精二
2011-03
原告:上海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薛钟苏,上海供电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精潜,上海供电局电缆工程处主任。 委托代表人:方凤冈,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拿马波罗的撕船务公司(PROTEUS SHIPPING CO·S·A·,PANAMA) 委托代理人:唐一麟,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所有“阿加米能”轮(M·V·AGAMEMNON)于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十五时十分,从上海港黄浦江34--35号浮筒起锚,慢速驶向73--74号浮筒,由于该轮拖锚航行,当驶过70号浮筒时,原告的电缆水线守望站值班员发现该轮左锚在水中,立即开亮标有“水线”的霓红灯警告牌以示警告,并通过扩大机不断向该轮呼叫,要求该轮将锚收起,但该轮毫无反应,继续施锚航行,以致在十六时五十二分,左锚将敷设在72--73号浮筒间的“南浦383”号水底过江电缆钩断
2011-03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行〔2011〕9号 【发布日期】2011-02-25 【生效日期】2011-0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行〔20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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