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规〔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落实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监察工作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机制和模式,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
二、加强和改进执法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执法监察。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公开、公正、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敢于动真碰硬,重典问责。
坚持预防查处并重。完善制度和管理,从源头上防范违法;强化日常执法,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坚持科技创新支撑。强化遥感监测、信息化等科技手段的应用,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支撑作用。
坚持落实共同责任。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推动各方自觉履行共同责任,合力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
三、构建常态化执法监察机制
加强源头防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违法形势分析和研判,从案件查处中发现前端管理和制度政策中需完善之处,及时健全制度,改进管理。注意了解掌握各类项目动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保障合理的国土资源需求,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违法问题。
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将执法监察的重心下移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所前沿哨所作用,强化基层执法。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协助支撑巡查等工作。
有效处置违法问题。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采取责令停止或限期改正等措施,及时制止;拒不停止的,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抄告相关部门、向社会通报,做到解决在萌芽。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
改进完善卫片检查。坚持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应用遥感监测技术手段,充分发挥全天候和全覆盖遥感监测的监管作用,完善卫片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协同推进、与土地例行督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强化查处整改,发挥卫片检查对日常执法的评估检验作用。
四、严肃查处违法问题
严格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对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坚持案件查处属地管辖原则,县、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查处工作主体责任。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对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
突出执法查处重点。将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用地和勘查开采活动中破坏生态环境、土地征收中损害群众权益等严重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作为执法查处重点,严肃查处,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执法查处履职情况的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有案不查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查处或者挂牌督办、直接立案查处。对违法多发、日常执法薄弱的地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作为重点监管地区,督促其整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不依法履职或履职过错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完善执法监察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职责界限、程序、内容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职尽责。
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幅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按照规定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各类证据,规范执法文书制作,完善案卷立卷归档,对案件查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做到执法留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利用拍照、摄像等技术手段强化执法过程记录。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将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裁量权基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