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未解除合同一走了之

  2015年,王丽霞租下陈建的房子开餐馆,但生意并不如意。2016年年初,王丽霞便开始与陈建协商解除合同的事情。

  “但陈建的态度非常不好,到我餐馆内和我的家人、员工发生争执,还自己在门外贴上招租广告。”王丽霞回忆,“所以我在2016年1月20日就搬走了,不想再继续租了”。

  没想到陈建没过多久将王丽霞起诉至法院,要求王丽霞支付2016年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焦点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王丽霞与陈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18年2月15日。在未发生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时,王丽霞于2016年1月20日搬离该租赁房屋,也未就租赁房屋进行交接,故王丽霞搬离房屋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点评:

  “合同解除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李健介绍说,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对合同进行解除。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履行合同,单方搬离租住房屋造成租赁合同解除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中法网学校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