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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员工签字的证据难被采信

  黄某原为A公司职工。2015年6月,黄某离职后因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与公司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为了证明黄某已休年假,在仲裁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黄某离职请假情况表,称是根据黄某签到表、指纹打卡记录、打卡机记录的出勤情况汇总而成,但上面并无黄某的签字。此外,该公司还提交了黄某工资每月实发明细表复印件,但上面也无黄某签字。对于这些证据,黄某均不予认可。最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
    评析:关于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就工资与考勤记录而言,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记录或掌握的,存在伪造或篡改的可能性,故原则上应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用人单位仅提供未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等单一证据,如劳动者一方否认,则不能被直接采信。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不仅提供工资、考勤记录,还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如银行支付工资凭证、工资发放记录、证人证言、请假条等,则有可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为防范此类争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例如完善工资发放制度,明确考勤、加班、请假制度等。此外,用人单位需要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和表格,尽可能留存书面资料,并且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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