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5年7月在B电子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某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台H牌手机,单价1999元,实付款1999元。B公司在其店铺网站首页标题位置宣传此商品现货拍立减200送礼。
张某诉至法院称,商家在其店铺网站首页标题醒目位置宣传涉案手机现货拍立减200元,实际支付扣款却没给消费者减掉承诺金额200元。B公司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购买,请求退货并向其赔偿数额为货款三倍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销售的涉案手机网页宣传显示拍立减200送礼,实际购买后并无扣减200元优惠。B公司在商品网页上标注的价格优惠与实际不符,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构成欺诈。因此,对于张某要求B公司退货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以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的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2014年,李某参与了C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的抢购活动,C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宣传:C牌M号移动电源,特价49元。李某在C公司的官方网站上订购M号移动电源1个,实际结算价格为69元。后李某诉至法院,以C公司对涉案商品的广告标价为49元,实卖69元,存在价格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C公司就价格欺诈行为赔偿李某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在抢购前专门制作了宣传页面,即C牌M号移动电源特价49元,在抢购当日该广告仍然存在。由于网络抢购这种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李某由于认同广告价格49元,故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李某下单的订单中C牌M号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C公司现认可其自营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由于C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交易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导致其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故法院认定C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C公司赔偿李某500元。
来源:中法网学校